![]() ![]()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yīng)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nèi),從事與工作有關(guān)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 本案中,傷害事故雖然發(fā)生在工作場所、工作時間內(nèi),但其發(fā)生的原因并非工作原因,也并不是從事與工作有關(guān)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屬于非因履行工作職責而導致,是宗某與曹某因工作之外的原因打鬧推揉所致。 ![]() 宗某受傷不應(yīng)被認定為工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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