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政行復決字〔2022〕25號
作者: 發(fā)布時間:2022-09-26 10:44 信息來源: 安化縣司法局 瀏覽數(shù):
安化縣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安政行復決字〔2022〕25號 申請人:陳某。 被申請人:安化縣公安局 住所:安化縣東坪鎮(zhèn)雪峰湖大道83號 法定代表人:張強,該局局長。 第三人:陳某。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處罰決定書,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安公(樂)不決字[2022]第0073號不予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一、違法行為人陳姓三人于2022年4月5日10時許,輪流使用鐵錘將申請人父母墳墓損壞,構成破壞,污損墳墓,同時4月5日為“清明節(jié)”,是申請人祭奠父母的日子,違法行為人利用“清明節(jié)”這一特殊的日子損壞申請人父母墳墓,嚴重侮辱了申請人父母,給申請人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違法行為人的行為,構成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而不予處罰決定書,認定該違法行為“不符合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與事實不符;二、不予處罰決定書認定違法行為人“主動投案”,與事實不符,向被申請人報案是申請人妻子在某村村支書安排下報的案,違法行為人根本沒有主動投案,有支書的證明材料為據(jù);三、違法行為人在公安機關及政府的多次調(diào)解下均不同意修復被損墳墓或者賠償損失,證明違法行為人雖然在公安機關承認了損害事實,但沒有認識到損害行為的違法性和錯誤性。綜上,被申請人所作的不予處罰決定書,偏袒了違法行為人,縱容了違法行為,在當時造成了不良影響,有失公平,應予撤銷。 申請人提交了行政復議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證明材料、不予處罰決定書等材料。 被申請人稱:一、我局在辦理陳某等人破壞、污損墳墓案中查證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二、我局在辦理陳某等人破壞、污損墳墓一案中程序合法。我局派出所在接到報警后,依法進行了受理,陳姓三人主動到案接受調(diào)查,在查明事實后依法進行了審批,執(zhí)法程序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規(guī)定,辦案程序是完全合法的。三、我局在辦理陳某等人破壞、污損墳墓一案中適用的法律依據(jù)正確且量罰適當。 被申請人提交了當時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jù)、證據(jù)等材料。 第三人經(jīng)本復議機關書面通知,在復議期間提供了書面意見:一、我父親陳某于1985年亡故而下葬,對方親人亡于1993年,不存在我方去爭墳地的事實;二、 對方于2017年修墓時,挖至我方墳地,我們發(fā)現(xiàn)后即向政府相關部門報告,懇請?zhí)幚恚痉ㄋ戳爽F(xiàn)場也責令其返工處置,奈何對方一直拖著,拒不執(zhí)行司法調(diào)解長達五年之久。三、是為讓亡者安息有片凈士,遵從葬墳不遷,不挖別人祖墳的鄉(xiāng)俗,也維護司法的權威,我方不得已對侵占部分破壞,這是維護自身權益的正當行為,不構成任何違法犯罪。 第三人未提交其他書面材料。 經(jīng)審理查明:2022年4月8日8時20分,申請人妻子到派出所報警稱發(fā)現(xiàn)自家祖墳墳墓被他人損毀, 派出所經(jīng)審查后受理為行政案件。當日派出所民警至案發(fā)現(xiàn)場進行了現(xiàn)場勘驗,拍攝了現(xiàn)場照片并制作了現(xiàn)場勘驗筆錄。第三人于2022年4月8日主動到派出所如實供述自己破壞、污損申請人家墳墓的事實。被申請人在詢問了申請人、違法行為人、證人后于2022年6月7日作出不予處罰決定書,決定對第三人不予處罰。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明:接報案登記表、受案登記表、到案經(jīng)過、詢問筆錄、呈請延長辦理期限審批表、不處罰決定書、回執(zhí)、現(xiàn)狀照片、勘驗筆錄、案件研究記錄等。 本機關認為:被申請人在接到申請人妻子的報案后依法予以受理,詢問了涉案人員和證人,對第三人破壞、污損墳墓案的違法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被申請人在作不予處罰決定前進行了集體研究并按程序審批,程序合法。被申請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第(四)項、《湖南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guī)定》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對第三人不予處罰,適用依據(jù)正確,內(nèi)容適當。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本復議機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安化縣公安局對第三人陳某作出的不予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可在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安化縣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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