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縣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安政行復決字〔2022〕3號
申請人:湖南XX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安化縣財政局
住所:安化縣東坪鎮(zhèn)迎春西路1668號
法定代表人:林衍長,該局局長。
第三人:湖南XX有限公司
申請人湖南XX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被申請人安化縣財政局于2022年1月27日做出的投訴處理決定書,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一、依法確認第三人湖南XX有限公司投訴為無效投訴;二、依法確認被申請人安化縣財政局做出的投訴處理決定書違法并依法撤銷,并責令立即停止投訴處理決定書的執(zhí)行,不重新開始采購活動;三、依法確認安化縣XX項目中標結果有效。
申請人稱:一、第三人的投訴系無效投訴、被申請人違法受理,并在處理過程中遺漏重要主體,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程序嚴重違法,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二、該投訴處理決定書認定事實明顯錯誤,適用法律明顯不當,依法應當撤銷。被申請人認定投訴事項1不成立,但《招標文件》存在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情形,認定事實錯誤且自相矛盾,適用法律不當。被申請人認定投訴事項2成立沒有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被申請人認定《招標文件》沒有設置中型企業(yè)、殘疾人福利性企業(yè)、監(jiān)獄企業(yè)政策扣除分,沒有執(zhí)行政府采購政策,沒有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被申請人認定《招標文件》中對各評審因素分三擋設定分置,沒有對上述各評審因素的評標標準進行細化、量化,導致各評委主觀裁量權過大,系對法律的錯誤理解。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第三人的投訴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被
申請人依法不應當受理,其違法受理后又遺漏主體,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程序嚴重違法;在處理投訴過程中,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實體處理錯誤。其作出的中標無效的決定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依法應當撤銷。并立即停止執(zhí)行該處理決定書,再重新開展采購,將嚴重貽誤合法采購的正常進行,并且導致滲濾液無法盡快處理進而引起環(huán)境污染風險。
申請人提交了行政復議申請書、營業(yè)執(zhí)照、法人代表證明書、身份證復印件、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查詢信息、投訴處理決定書、中標通知書、競爭性磋商文件、政府采購服務項目招標文件等。
被申請人稱:一、招標文件限制競爭、違反采購政策。被申請人做出的投訴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程序合法。招標文件指定芬頓工藝而限制同屬于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推薦的其他技術,違反了競爭原則,也違背了國家鼓勵技術創(chuàng)新的政策。招標文件業(yè)績分的分值高于小微企業(yè)價格優(yōu)惠分分值,且對殘疾人福利性企業(yè)、監(jiān)獄企業(yè)沒有設置政策優(yōu)惠分,違反了政府采購政策。招標文件沒有對相關評審因素的評標標準進行細化、量化。
二、申請人不是投訴處理事項的當事人。政府采購投訴是以質(zhì)疑為前置條件的。本案系投訴人對案涉采購項目《招標文件》的投訴,雖然投訴人稱《招標文件》是為申請人量身定制且開標后也確實是申請人中標,但投訴人對《招標文件》提出質(zhì)疑時,申請人僅為潛在供應商,沒有理由要求投訴人將申請人列為對案涉《招標文件》質(zhì)疑時的當事人。故申請人所稱被申請人處理投訴時遺漏主體,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被申請人提交了當時做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jù)、證據(jù)等材料。
第三人沒有提交書面意見和證據(jù)等材料。
經(jīng)審理查明:安化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zhí)法局的安化縣XX政府采購項目,采取公開招標方式采購,代理機構為湖南XX咨詢有限公司。2021年11月15日在湖南省政府采購網(wǎng)發(fā)布招標公告,2021年11月18日,第三人就招標文件向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zhì)疑,2021年12月1日,采購代理機構對第三人的質(zhì)疑做出了答復。第三人對質(zhì)疑答復不服向被申請人進行投訴,2021年12月9日被申請人收到投訴后經(jīng)審查發(fā)現(xiàn)提交的投訴書和有關證明材料存在問題,于2021年12月14日做出補正決定,要求第三人在收到補正通知后五個工作日內(nèi)提交補正材料。第三人于2021年12月16日、20日兩次向被申請人提交了補正材料。被申請人經(jīng)審查于2021年12月21日受理該投訴并同時做出暫停采購活動的決定。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于2021年12月24日向被申請人提交了《情況說明》、《現(xiàn)狀說明》。2022年1月27日,被申請人做出投訴處理決定書,決定:安化縣XX項目中標結果無效,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另查明,該項目于2021年12月17日完成了開標和評標,2021年12月21日發(fā)布了中標公告,中標公司為申請人,2022年1月25日,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向申請人發(fā)放了中標通知書。
上述事實有投訴處理決定書、安化縣XX項目采購需求及計劃、政府采購項目招標文件、政府采購投訴處理審查表、中標公告、情況說明、現(xiàn)狀說明、投訴書、投訴受理通知書、投訴答復通知書、暫停采購活動通知書、政府采購投訴受理登記表、收件回執(zhí)、投訴修改補正通知書、送達回證等予以佐證。
本復議機關認為:第三人的投訴是對采購文件的投訴,被申請人對該投訴的受理符合《政府采購質(zhì)疑和投訴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和第四項的規(guī)定。被申請人受理投訴后,對投訴事項、招標文件、被投訴人提交的說明及證據(jù)材料進行了審查,認定招標文件限制競爭、違反采購政策,其事實清楚、主要證據(jù)確鑿。被申請人根據(jù)投訴和審查結果,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六條、第七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
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政府采購質(zhì)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做出中標結果無效,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的處理決定,適用法律正確。被申請人在審查過程中均按程序?qū)徟退瓦_,程序合法。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安化縣財政局于2022年1月27日作出的投訴處理決定書。
申請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可在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安化縣人民政府
2022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