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政行復決字〔2023〕1號
作者: 發(fā)布時間:2023-05-29 14:34 信息來源: 安化縣司法局 瀏覽數:
安化縣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安政行復決字〔2023〕1號
申請人:鄧某1。 被申請人:安化縣公安局 住所:安化縣東坪鎮(zhèn)雪峰湖大道83號 法定代表人:張強,局長。 第三人:鄧某2。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于2023年2月24日作出的不予處罰決定書,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2023年1月20日11時許,申請人與第三人因故發(fā)生爭執(zhí),第三人與第三人的哥哥對申請人進行毆打。當時申請人報警,但派出所并未立案出警。后來申請人打了110指揮中心報警電話,派出所才來。當時申請人被打的一身都是傷,頭昏昏沉沉,腦袋被第三人打了兩拳。當時派出所說過幾天再去醫(yī)院檢查沒事。申請人看過年了去醫(yī)院也不好,過年的那幾天人都不是很舒服,初六晚上感覺惡心想吐,于是初七便到人民醫(yī)院進行檢查,經醫(yī)生診斷腦震蕩以及右框骨骨折,建議住院治療。申請人因醫(yī)藥費跟派出所聯系案情進展。誰知第三人在派出所有熟人,派出所并未立案。初八申請人在醫(yī)院打了公安局警務督查大隊舉報電話,派出所才立案。即便立案了派出所也沒有對此事進行公平處理,說不構成輕傷,不構成違法。申請人住院三天后因沒錢醫(yī)治出院,之后派出所一直未進行處理與調解,直到2023年2月24日派出所對第三人作出了不予處罰決定書。綜上,被申請人有案不立,執(zhí)法不公,充當他人保護傘,請求政府公平處理,還我一個公道。 申請人提交了行政復議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病情證明、不予處罰決定書等材料。 被申請人稱:一、我局在辦理鄧某1、鄧某2打架案中查證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法律依據正確。二、針對申請人主張的具體理由的答復:1、我局派出所于2023年1月20日接到報警后立即受案,開展調查取證。2、案發(fā)后,鄧某1當天到衛(wèi)生院進行了檢查,檢查結果無任何明顯外傷,通過照片,也未發(fā)現異常。與鄧某1在復議申請書中所講的當時被打的一身都是傷不符。鄧某1反映衛(wèi)生院檢查不出,辦案民警告知鄧某1可以馬上去人民醫(yī)院檢查,鄧某1自己提出第二天要過年了,慢幾天再去人民醫(yī)院檢查。直到2023年1月28日(初七)鄧某1要求辦案民警處理鄧某2及其哥哥,要求對方賠償醫(yī)藥費,辦案民警在告知其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對方打他的情況下,暫時不能處理,期間鄧某1到人民醫(yī)院看病治療。根據鄧某1提供的縣人民醫(yī)院的病情證明,明顯跟案發(fā)時的情況不符,辦案民警問鄧某1要不要做傷情鑒定,鄧某1沒有去做傷情鑒定。3、根據調查,當時現有證據不能證明鄧某2及其哥哥有毆打他人的違法行為,考慮雙方當事人是同一個村的,派出所民警當天組織雙方調解,雙方達不成協(xié)議,民警與村上聯系,主張雙方和解,但由于鄧某2堅持稱自己沒有動手打人,不同意參與調解,也不愿意賠償,雙方達不成協(xié)議。我局民警多次與鄧某1溝通無效后,經過多次調查取證,2023年2月24日,我局作出對鄧某2不予處罰的決定。對于鄧某1主張我局派出所一直沒有處理,沒有組織調解,明顯與事實不符。4、根據鄧某1反映的現場在場人員,辦案民警對鄧某2等在場人員詢問取證,均無法證實存在毆打他人的違法事實。其中,證人程某反映,在辦案民警調查取證期間,鄧某1的哥哥和嫂嫂找到他,叫他不要亂說話。鄧某110歲的侄子王某在第一次詢問筆錄中,與鄧某1所說完全一致,我局辦案民警在第二次對王某取證時,王某交代,是鄧某1教他,“如果派出所的來了你幫我做證”。鄧某1有明顯干擾證人作證的嫌疑,因此,王某第一次的供述不能采信。綜上,鄧某1主張自己被鄧某2毆打,除了自己的主張外,沒有其他任何證據證實。因此,請求駁回復議申請人鄧某1提出的復議請求,維持我局不予處罰決定。 被申請人提交了當時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證據等材料。 第三人經本復議機關書面通知,在復議期間未提供書面意見和其他證據材料。 經審理查明:2023年1月20日11時許,申請人與第三人鄧某2在安化縣XX鄉(xiāng)XX村鄧某2家前面馬路上,因鄧某2已去世的弟弟欠了申請人的錢發(fā)生口角沖突,申請人向派出所報警,派出所經審查后當天受理為行政案件。1月20日下午,申請人到鄉(xiāng)衛(wèi)生院作了頭部CT檢查,診斷結論為頭顱平片未見骨折,請隨訪。1月28日申請人到縣人民醫(yī)院檢查診斷為腦震蕩,右側眶骨骨折,住院治療兩天。派出所民警對案件進行了調查,詢問了申請人、第三人及現場證人并提取了第三人手機內的現場視頻。2月19日被申請人經審批延長辦理期限30日,2月21日被申請人對案件進行集體討論,2月24日被申請人作出不予處罰決定書,決定對第三人不予處罰。申請人不服該決定,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接報案登記表、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詢問筆錄、檢查報告、現場視頻、呈請延長辦理期限審批表、不予處罰審批表、不予處罰決定書、回執(zhí)、案件研究記錄、行政復議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病情證明等。 本機關認為:被申請人在接到申請人的報案后依法予以受理,對案件進行了調查,詢問了申請人、第三人及現場證人,提取了現場視頻,對第三人的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被申請人在作決定前對案件進行了集體研究并按程序審批,程序合法。因無法證實第三人存在毆打他人的違法事實,被申請人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某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對第三人不予處罰,適用依據正確,內容適當。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本復議機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安化縣公安局對第三人鄧某2作出的不予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可在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安化縣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6日
責任編輯:縣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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