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政行復決字〔2023〕40號
作者: 發(fā)布時間:2023-12-05 10:16 信息來源: 縣司法局 瀏覽數(shù):
安化縣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安政行復決字〔2023〕40號
申請人:夏某。 被申請人:安化縣古樓鄉(xiāng)人民政府 住所地:安化縣古樓鄉(xiāng) 法定代表人:姚雄,鄉(xiāng)長。
申請人因被申請人行政不作為,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1、請求依法確認被申請人未對申請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進行答復的行政行為違法: 2、請求依法責令被申請人根據(jù)申請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進行信息公開。 事實與理由:申請人房屋位于安化縣XX鄉(xiāng)XX村第XX村民組XX號,房屋右側因正在建設G59湖南省官莊至新化高速公路項目古樓連接線受到了影響,特申請政府信息公開了解情況。 2023年7月27日,申請人通過EMS快遞的方式向被申請人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內容為:1、項目名稱、征地批復、征地紅線圖、勘測定界圖;2、“一書四方案”,即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3、房屋及附屬物的入(分)戶調查表、丈量表、登記表、評估表(評估報告)補償安置協(xié)議;4、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年度建設用地計劃;5、公路初步設計批準文件、公路網(wǎng)規(guī)劃、公路規(guī)劃批準文件;6、公路的建筑控制區(qū)的范圍及公告。 2023年7月31日,被申請人簽收前述申請表。在超過20個工作日時申請人也與被申請人電話溝通,請求依法公開政府信息。然而,截止申請人提起行政復議之日,被申請人仍未對該信息公開申請作出任何答復。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jīng)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現(xiàn)被申請人既未作出答復,亦未告知延長答復期限,已構成行政不作為。 綜上所述,申請人請求依法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申請人提交了行政復議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郵寄單。 被申請人答復稱:2023年7月31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同時收到安化縣人民政府轉發(fā)的《關于夏某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向市政府提交準確信息和說明的通知》。2023年8月3日,被申請人向安化縣人民政府提交了情況說明。 2023 年9月18日下午,被申請人安排相關工作人員到申請人家中進行當面答復并轉交資料,申請人拒絕接收,稱只接受郵寄方式送達。2023年9月19日上午,被申請人通過EMS快遞方式向申請人郵寄了《關于夏某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事項的答復》和申請人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申請信息公開的相關資料,答復內容為:1.古樓鄉(xiāng)人民政府《關于夏某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事項的答復》;2.湖南省人民政府《農業(yè)地轉用、土地征收審批單》(2019)政國土字第1197號、項目報批勘測定界圖;3.項目“一書四方案”;4.古樓鄉(xiāng)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5.項目土地征收公告(安征告(2019)11號);6.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安征補告字(2019)14號)。其余無法提供的資料已在古樓鄉(xiāng)人民政府《關于夏某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事項的答復》中進行了情況說明。 被申請人提交了當時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jù)、證據(jù)等材料。 經(jīng)審理查明:申請人于2023年7月27日通過EMS快遞的方式向被申請人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要求被申請人公開G59湖南省官莊至新化高速公路項目古樓連接線相關信息。7月31日,被申請人簽收該信息公開申請表。在法定期限內,被申請人沒有對申請人的信息公開申請作出處理。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行政不作為,通過郵寄方式申請行政復議。 另查明,在行政復議審查期間,被申請人于2023年9月14日對申請人的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9月19日通過EMS快遞方式向申請人郵寄了《關于夏移平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事項的答復》和收集到的信息資料。 上述事實有行政復議申請書、行政復議答復書、身份證復印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關于夏移平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事項的答復》、郵寄單等相關證據(jù)材料在卷佐證。 本機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時間,按照下列規(guī)定確定:……(二)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行政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jīng)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本案中,申請人通過郵寄方式向被申請人申請信息公開,被申請人收到該信息公開申請后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答復,屬于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 被申請人雖在行政復議期間對申請人的信息公開申請作出了答復,但沒有在法定期限內進行處理,屬于超期履行法定職責,程序違法。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3目的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 確認被申請人安化縣古樓鄉(xiāng)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內對申請人夏某的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的行為違法。 申請人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可在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安化縣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日
責任編輯:縣司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