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政行復決字〔2023〕57號
作者: 發(fā)布時間:2024-01-29 10:51 信息來源: 縣司法局 瀏覽數(shù):
安化縣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安政行復決字〔2023〕57號
申請人:王某。 被申請人:安化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住所地:安化縣東坪鎮(zhèn)陶澍大道271號 法定代表人:陳剛,局長。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對投訴舉報事項的答復,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1、請求確認被申請人對于申請人投訴安化縣XX茶業(yè)有限公司的辦結反饋內容適用法律錯誤; 2、請被申請人重新對該案件依法依規(guī)作出回復。 事實與理由:申請人于2023年11月22日通過抖音平臺《XX旗艦店》購買了8袋安化黑茶,該茶標示生產日期為2017年11月18日,廠商為安化縣XX茶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投訴人”),食品生產許可證號為SC11443092XX。申請人通過天眼查平臺查詢發(fā)現(xiàn),該生產許可證取得日期為2023年1月8日,被投訴人原本的生產許可證號為 SC114430923XX,取得日期為2017年8月3日。食品生產許可證依法應當一企一證,被投訴人在標示生產日期為2017年11月18日的產品上標示2023年1月8日取得的食品生產許可證號,涉嫌虛假標注生產日期,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guī)定。隨后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投訴,被申請人于2023年12月1日回復了申請人。申請人對此回復不服,主要理由為:一是申請人提交的投訴中含有商家違法行為的線索內容,被申請人僅僅處理了舉報內容,對于投訴內容并未有任何回復,此屬于程序性質錯誤。二是將2023年1月18日取得的食品生產許可證標寫在2017年1月18日生產的茶葉上,這并不是違反《預包裝食品通則》,而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款的規(guī)定。 申請人提交了行政復議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12315投訴單、天眼查查詢截圖、交易記錄、支付記錄、產品照片。 被申請人答復稱:一、舉報事項處理經(jīng)過。2023年11月25日我局通過湖南市場監(jiān)管投訴舉報平臺收到申請人對被投訴人生產的“100克金花散茯”的投訴,被申請人予以受理并及時調查核實,鑒于被投訴人明確拒絕調解,被申請人決定終止調解,同時將處理情況通過平臺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提起復議后,被申請人分別于2023年12月14日、12月15日通過電話、短信再次告知處理結果。 二、終止調解決定合法。因被舉報人明確拒絕調解,被申請人作出終止調解決定符合《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 被申請人提交了當時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jù)、證據(jù)等材料。 經(jīng)審理查明:被投訴人在抖音平臺開設有名為“XX旗艦店”的店鋪。2023年11月22日申請人在該店鋪購買了“100克金花散茯”8袋,總價為214.4元。申請人認為該產品標示的生產日期為2017年11月18日,但其標示的食品生產許可證號是2023年1月8日取得的,涉嫌虛假標注生產日期。2023年11月25日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投訴,訴求內容為賠償損失,退賠費用。11月28日,被申請人到被投訴人的經(jīng)營場所進行核查,詢問了被投訴人的法定代表人,查驗了營業(yè)執(zhí)照、食品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報告。經(jīng)核查,被投訴商品為規(guī)格100克的金花散茯,是被投訴人于2017年11月18日生產。被投訴人從2021年8月開始在抖音平臺銷售,銷售至2023年10月。因之前的食品安全標簽已使用完,被投訴人在重新制作食品安全標簽時將2023年1月18日重新獲批的食品生產許可證號印在了新的標簽上。被投訴人在收到投訴后下架了該款產品,并對申請人進行了退貨退款。同日,被申請人對被投訴人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要求更換錯誤的標簽。11月29日,被申請人作出不予立案決定。12月1日,被申請人在12315平臺告知申請人,對申請人的投訴予以受理,并將調查情況進行了反饋。申請人對該回復不服,通過郵寄方式申請行政復議。 另查明,2023年12月13日,被投訴人向被申請人出具了拒絕調解情況說明。12月15日,被申請人通過短信告知了申請人對其投訴決定終止調解。 上述事實有行政復議申請書、行政復議答復書、身份證復印件、12315投訴單詳情、交易記錄、產品照片、現(xiàn)場筆錄、詢問筆錄、營業(yè)執(zhí)照、食品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報告、責令改正通知書、情況說明、不予立案審批表、短信發(fā)送截圖等相關證據(jù)材料在卷佐證。 本機關認為:《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投訴由被投訴人實際經(jīng)營地或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處理。”本案中,被投訴人的實際經(jīng)營地和住所地均在安化縣,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投訴具有管轄處理權。 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人的投訴后對投訴內容進行了核查,經(jīng)審查后認為符合受理條件,決定受理,并將受理情況通過12315平臺告知了申請人。因被投訴人明確拒絕調解,被申請人決定終止調解,并通過短信告知了申請人。因此,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投訴事項的處理符合《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的規(guī)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 全國12315 平臺《投訴須知》第八條規(guī)定:由于投訴、舉報的處理程序不同,請勿在投訴中含有舉報內容。因此,對申請人在平臺提起的投訴,被申請人只須在對投訴事項處理完畢后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請人。本案中,被申請人還在對投訴事項處理期間,即在平臺作出了辦結反饋,告知的內容是被申請人對在調查中發(fā)現(xiàn)被投訴人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理的情況,與投訴請求不相符,屬于辦結反饋存在瑕疵,本機關予以指正。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安化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申請人王某的投訴作出的回復。 申請人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可在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安化縣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7日
責任編輯:縣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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