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不能聲稱保健食品具有某種療效?
作者:安化縣民政局 發(fā)布時間:2023-06-16 10:53 信息來源: 安化縣民政局 瀏覽數(sh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對藥品的定義:藥品是指用于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diào)節(jié)人的生理機能并規(guī)定有適應癥或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zhì)。而保健食品的使用不得作為治療疾病用途,否則就是違法。比如說同樣是“維生素E”,如果用于“藥品”時,則能以“消除疲勞、保護心臟、減輕皺紋或雀斑”等來表示其功效;但當其用作“保健食品”的某種成分時,則只能是“食品”,所以絕對不能宣稱“對××有效”或是“可預防××”。 國家之所以會進行這樣嚴格的規(guī)定,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消費者信賴的問題。由于我國規(guī)定處方藥品不能進行大眾媒體廣告宣傳,并且制造及售賣藥品必須經(jīng)過國家嚴格審查后才能得到批準。而保健食 品首先是食品,所以會比藥品更加容易進行生產(chǎn)制造、售賣,并且能夠進行廣告宣傳。如果允許保健食品標識其具有某種療效,那么有可能被消費者誤認為是藥品,從而過分依賴保健食品,可能貽誤了接受 正規(guī)科學醫(yī)療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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