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HDR-2024-01010
安政辦發(fā)〔2024〕16號
安化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fā)《安化縣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各局辦、直屬機構,各垂直管理單位:
《安化縣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安化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6月25日
安化縣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促進縣域經濟社會高質量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關于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規(guī)〔2023〕1號)等法律法規(guī)和文件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縣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實事求是、依法依規(guī)的原則;
(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三)參保方式自愿選擇的原則;
(四)個人繳費與政府適當補貼相結合的原則;
(五)用地單位必須按規(guī)定繳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的原則。
第二章 參保(認定)對象
第三條 我縣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是指2008年1月1日以來因政府統(tǒng)一征收農村集體土地而導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3畝),并在征地時依法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且年滿16周歲(含)的當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調整分配的,以村民小組為單位計算人均耕地面積;土地被征收后未重新調整分配的,以實際失地的村民為單位計算人均耕地面積。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年齡的確定,以征地補償安置公布日為基準日。
第四條 下列人員不納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范圍:
(一)國有、集體企業(yè)經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招工(或錄干)、安置的職工;
(二)國家機關或事業(yè)單位在編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
(三)已按湘政辦發(fā)〔2012〕18號文件規(guī)定參保的城鎮(zhèn)小集體職工;
(四)在征地補償安置公告發(fā)布時,非本村(社區(qū))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
(五)法律法規(guī)和上級政策規(guī)定不得納入的其他人員。
第五條 建立個人申請、村(社區(qū))初審、鄉(xiāng)鎮(zhèn)復審、縣級審核審批和村(社區(qū))公示、縣級公示的“三審兩公示”工作機制。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作為呈報主體,負責收集、匯總所需資料,開展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的資格認定工作,確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身份的真實性、準確性。
第三章 補貼方式和辦法
第六條 經認定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的,由縣財政為其提供8年的養(yǎng)老保險參保繳費補貼(參保繳費補貼額=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公布當年全省城鎮(zhèn)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繳費基準值的60%×12%×8年),并在縣財政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專戶中支付。
符合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以“一戶一基”安置條件的農戶,不享受參保繳費補貼。
第七條 同一被征地農民選擇參加城鎮(zhèn)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或者城鄉(xiāng)居民養(yǎng)老保險的,其參保繳費補貼標準一致。未選擇參加養(yǎng)老保險的,均不享受參保繳費補貼。
第八條 被征地農民選擇參加城鎮(zhèn)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的,自參保繳費之日起,建立養(yǎng)老保險關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yǎng)老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需累計繳費滿十五年后再按月領取基本養(yǎng)老金。參保繳費補貼按照“先繳后補”的原則,繳費后逐年給予補貼;在參保繳費補貼領取完畢前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或死亡的,其繳費補貼余額一次性發(fā)放至本人或其繼承人;已領取企業(yè)職工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其參保繳費補貼一次性發(fā)放至本人。
被征地農民選擇參加城鄉(xiāng)居民養(yǎng)老保險的,參保繳費補貼金額一次性計入其城鄉(xiāng)居民養(yǎng)老保險個人賬戶,增加個人賬戶儲存額(已領取城鄉(xiāng)居民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補貼金額一次性計入其城鄉(xiāng)居民養(yǎng)老個人賬戶后,從次月起增發(fā)個人賬戶養(yǎng)老金,增發(fā)金額=補貼金額/139,計發(fā)系數為139)。被征地農民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的被征地農民繳費補貼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第九條 原已參加城鄉(xiāng)居民養(yǎng)老保險的農民,在被征地后選擇參加城鎮(zhèn)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的,可按上述規(guī)定的標準享受繳費補貼;其城鄉(xiāng)居民養(yǎng)老保險與城鎮(zhèn)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的銜接,按《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fā)〈湖南省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鄉(xiāng)養(yǎng)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實施方案〉的通知》(湘人社發(fā)〔2014〕30號)規(guī)定執(zhí)行,即原城鄉(xiāng)居民養(yǎng)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入城鎮(zhèn)職工養(yǎng)老保險個人賬戶,但城鄉(xiāng)居民養(yǎng)老保險繳費年限不合并計算為城鎮(zhèn)職工養(yǎng)老保險繳費年限。
第四章 資金籌集和管理
第十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主要來源:
(一)用地單位繳納。用地單位征收農村集體所有土地時,應本著“誰用地誰承擔”的原則,不得減免和緩繳社會保障資金。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征收標準為:以劃撥方式供地的項目(收費公路除外)按60元/平方米、其他項目按120元/平方米,進行一次性提取。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標準根據征地補償標準和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準的變化予以適時調整。
(二)政府劃撥。根據土地出讓收入情況和被征地農民社保資金實際需要,提取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
(三)集體補助。2019年8月29日以來征收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一次性提取10%的征地補償費用于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
(四)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以上資金來源不足以支付繳費補貼的,由縣財政統(tǒng)籌解決。
第十一條 縣財政設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專戶,用地單位繳納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及從土地出讓收入、征地補償費中計提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等均需及時進入專戶,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二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和獨立核算,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擠占、截留、挪用、轉借或擅自將資金用于任何形式的投資。
第五章 組織領導
第十三條 加強組織領導,由縣人民政府分管人社工作的副縣長牽頭,縣監(jiān)委、縣人社局、縣財政局、縣自然資源局、縣公安局、縣征拆辦、縣審計局、縣農業(yè)農村局、縣信訪局和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含安化經開區(qū)和縣城南區(qū)事務中心,下同)等相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協(xié)作,各負其責,共同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
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是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宣傳工作和確認被征地農民參保資格。
縣人社局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政策制定和待遇發(fā)放等工作,并協(xié)同縣財政局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管理。
縣財政局負責按規(guī)定劃撥和管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
縣自然資源局負責監(jiān)督用地單位嚴格按規(guī)定繳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并指導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對被征地農民資格進行審核認定。
縣農業(yè)農村局負責對被征地農民承包地的人均面積進行核定和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確認,并指導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對被征地農民資格進行審核認定。
縣公安局負責對被征地農民居民身份證和居民戶口簿信息的確認,并指導鄉(xiāng)鎮(zhèn)派出所對被征地農民資格進行審核認定。
縣征拆辦負責提供其成立以來實施征地的相關數據,并一次性提取10%的征地補償費用于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
縣審計局負責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征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縣監(jiān)委負責加強監(jiān)督,確保被征地農民養(yǎng)老保險工作依法依規(guī)辦理。
縣信訪局負責指導各單位做好有關信訪維穩(wěn)工作。
第十四條 根據工作需要在縣財政預算中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專項經費,確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正常開展。縣監(jiān)委、縣財政局、縣審計局要加大監(jiān)督力度,不定期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落實及使用情況進行審計檢查,檢查結果要及時報告縣人民政府并予以公布。
第六章 紀律要求
第十五條 各部門工作人員在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格認定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社會保障補貼資金流失的,責令其追回流失資金,并由縣紀檢監(jiān)察機關依法依規(guī)追究其相關責任;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被征地農民以非法手段套取政府繳費補貼、騙取基本養(yǎng)老金和其他費用的,取消其補貼資格并依法追回所騙取的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原《安化縣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安政辦發(fā)〔2021〕30號)同時廢止。此前有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1.安化縣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身份認定工作流程
2.安化縣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格認定申報表
3.安化縣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格認定花名冊
4.安化縣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格認定匯總表
附件1
安化縣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身份認定工作流程
一、認定范圍
2008年1月1日以來,因政府統(tǒng)一征收農村集體土地而導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3畝),并在征地時依法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且年滿16周歲(含)的當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一)人員的認定
凡在征地時(征地補償安置公告發(fā)布之日)依法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且年滿16周歲(含)的當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均可認定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
(二)征地面積的確定
以省人民政府批準土地征收的文件或縣征拆辦簽訂的《土地補償安置協(xié)議》及發(fā)放的補償資金為依據,各項目按原農業(yè)稅計稅面積計算人均耕地,且未經省人民政府審批的用地一律不得納入社會保障范疇。
1.被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積的核算。以原農業(yè)稅計稅土地面積作為原有耕地面積,由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提供數據,并經主要負責人簽字審核,確保數據真實性。[被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積=(原農業(yè)稅計稅土地面積-被征地面積)÷家庭(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數]
2.紅線外實際征收的耕地面積。若辦理了用地報批且經有權機關批準征收的,由縣自然資源局和縣征拆辦審核把關,予以納入征地面積。非法用地、違規(guī)開發(fā)用地、私人用地、村級層面用地及土地性質未發(fā)生變化的用地行為,不得納入征地面積。
3.多宗征地的對象確定。發(fā)生多次征地后達到被征地保障對象認定條件的,予以認定。
(三)以戶或以組為單位的認定
1.以征地補償安置公告發(fā)布之日為基準,凡征地款直接到戶且土地未調整的,以戶為單位統(tǒng)計;凡征地款直接到組且由全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員平均分配,或者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調整分配并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以組為單位統(tǒng)計。
2.整村整組土地未分配到戶的,在土地調整分配后,以組為單位按“集體面積除以集體人數”核算人均耕地面積;土地已分配到戶但所征地塊為集體土地的,因不涉及具體農戶,認定為無失地具體對象,不納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范圍。
(四)分戶未分田的認定
1.征地后土地重新調整分配的,按村民實際失地面積計算,確定是否納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未重新調整分配土地的,以縣征拆辦簽訂協(xié)議并給予發(fā)放征地補償款(張榜公示)的戶名為準。
2.凡符合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的,在事實清楚、證據齊全的情況下,可由個人提出申請(提供佐證資料),并經村組認可、鎮(zhèn)村蓋章、職能部門審核后予以認定。一是土地被征收后,能夠提供戶主與成員之間銀行轉賬記錄并做出相應說明的;二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上確有其他成員名字的;三是戶主被征收土地面積明顯與實際擁有土地面積不符的。
(五)10%征地補償費的確定
2019年8月29日以來征收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提取10%的征地補償費。提取了10%征地補償費的,可納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補貼范圍;未提取10%征地補償費的,不予納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補貼范圍,但不影響被征地農民身份的認定。
征地補償費基數包含耕地、林地、園地等在內的所有征地補償款項(不含青苗及附屬物)。10%征地補償費的收取流程:“兩輪”公示→公示結果無異議后由縣征拆辦確定應征金額→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收繳至縣征拆辦指定賬戶→由征拆辦轉入縣財政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專戶。
(六)繳費補貼標準的確認
1.2020年12月(含)前的征地項目,按2020年度補貼標準執(zhí)行;2021年1月1日以后的征地項目,按征地發(fā)生當年的標準進行補貼。
2.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以“一戶一基”安置的農戶,不享受繳費補貼。
二、認定程序
符合社會保障對象認定范圍的被征地農民,按照下列程序進行認定:
(一)個人申請。被征地農民憑真實有效的《征地協(xié)議》、土地承包權證和戶口本向所在村民委員會提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格認定申請,并填寫《安化縣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格認定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見附件2)。
(二)村級初審及公示。村民委員會接受申請后,對申報人員的基本情況進行初審,初審通過后在本村公示七天,公示無異議后,在《申報表》上簽字蓋章,并填寫《安化縣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格認定花名冊》(以下簡稱《花名冊》,見附件3),經蓋章后報所屬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復審。
(三)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復審。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對各村上報的《申報表》和《花名冊》進行復審,經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并加蓋行政公章后,填寫《安化縣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格認定匯總表》(以下簡稱《匯總表》,見附件4)。
(四)縣級審核審批。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將《申報表》《花名冊》和《匯總表》統(tǒng)一報縣人社局后,由縣人社局牽頭組織縣農業(yè)農村局、縣自然資源局、縣公安局、縣財政局、縣征拆辦進行聯(lián)審會簽,并經縣級公示七天,公示無異議后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五)參保對象數據入庫。根據縣人民政府審批的《花名冊》和《匯總表》,由縣財政局、縣人社局同步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參保對象數據庫。
(六)監(jiān)督舉報電話:0737-7822106
附件2
安化縣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格認定申報表
申報鄉(xiāng)(鎮(zhèn))名稱: 戶主姓名: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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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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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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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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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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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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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xiāng)(鎮(zhèn)) 村 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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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lián)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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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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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因項目,本組被征土地 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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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時家庭成員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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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戶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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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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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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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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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參加險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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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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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險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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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選擇參加城鎮(zhèn)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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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選擇參加城鄉(xiāng)居民養(yǎng)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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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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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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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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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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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級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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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xiāng)鎮(zhèn)經濟發(fā)展辦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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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xiāng)鎮(zhèn)自然資源和生態(tài)環(huán)境辦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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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條件,同意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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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戶(組)承包土地面積 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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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戶(組)已征地 畝,被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積 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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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征地補償協(xié)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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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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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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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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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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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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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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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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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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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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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xiāng)鎮(zhèn)派出所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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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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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戶屬本地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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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補貼條件,同意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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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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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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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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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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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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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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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三份,本人留存一份,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縣人社局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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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安化縣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格認定花名冊
填報單位(章): 公示時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戶主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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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人員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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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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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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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范圍內在冊農業(yè)人口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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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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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選擇參保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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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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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lián)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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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發(fā)展辦負責人: 自然資源和生態(tài)環(huán)境辦負責人: 鄉(xiāng)鎮(zhèn)派出所負責人: 鄉(xiāng)鎮(zhèn)政府負責人:
(單位蓋章) (單位蓋章) (單位蓋章) (單位蓋章)
備注:1.自愿選擇參保情況分兩種類別:城鎮(zhèn)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城鄉(xiāng)居民養(yǎng)老保險(可用數字填報)。
2.此表一式四份,填報村、鄉(xiāng)鎮(zhèn)、縣人社局、縣財政局各一份。
附件4
安化縣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格認定匯總表
呈報鄉(xiāng)鎮(zhèn): 呈報時間: 年 月 日 單位:人、元
申報鄉(xiāng)鎮(zhè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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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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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總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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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被征地農民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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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被征地農民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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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后人均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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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達到退休年齡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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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超過45周歲,女超過40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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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未滿45周歲,女未滿40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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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補償安置公告發(fā)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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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選擇參加企業(yè)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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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選擇參加城鄉(xiāng)居民養(yǎng)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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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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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農業(yè)農村局意見:
負責人:
單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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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自然資源局意見:
負責人:
單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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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公安局意見:
負責人:
單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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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征拆辦意見:
負責人:
單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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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人社局意見:
負責人:
單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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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財政局意見:
負責人:
單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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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人民政府意見: 負責人: 單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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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此表格一式七份,申報鄉(xiāng)鎮(zhèn)、縣農業(yè)農村局、縣自然資源局、縣公安局、縣征拆辦、縣財政局、縣人社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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